2015年1月21日下午,江西省交警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七大隊值班室接到駕駛員報警聲稱:“在濟廣高速1242KM處,其車輛被一輛大貨車刮擦,肇事后往瑞金方向逃逸,請?zhí)幹谩?。民警通過40分鐘的努力,將嫌疑車輛在南豐服務區(qū)查獲。 據報警當事人現場回憶:“自己駕駛的貨車行駛到1242km時,后方駛來的一輛紅色掛車,由于速度偏快,在超我車輛時右側尾部與自己的貨車左前側相掛擦,然后掛車往瑞金方向逃逸?!?/font> 根據這一線索,大隊迅速分組開展圍追堵截,在確?,F場勘查等調查取證工作正常開展的同時,派出民警駕車在事故發(fā)生地的前方南方服務區(qū)設卡進行攔截,通過40分鐘的努力,嫌疑車輛在南豐服務區(qū)被查獲。經民警對該車進行仔細勘驗,發(fā)現車輛右后側尾部有明顯的刮擦痕跡,于是民警隨即對該車駕駛人進行詢問。在證據面前駕駛人徐某對自己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陳沖、周慶) 備注: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y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y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y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y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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