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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南豐縣公安局追逃工作不放松,3月10日,犯罪嫌疑人莫某迫于公安機關強大壓力,主動向南豐警方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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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3 22:56 上傳
經(jīng)查,因被害人廖某欠犯罪嫌疑人胡某(已歸案)五萬元錢賭債。2017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為討要賭債,糾集莫某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廖某人身自由,將廖某帶至南豐縣琴城鎮(zhèn)水南橋某建筑公司、水北砂場、某車融公司、某合作公司等地使用鐵棍、木棍毆打被害人廖某,整個過程經(jīng)歷13個小時之久。經(jīng)鑒定,廖某的傷勢為輕微傷。歸案后,犯罪嫌疑人莫某對其非法控制廖某的人身自由并毆打廖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被南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法律小知識 追討合法債務也要采取合法的方式,遇到經(jīng)濟債務糾紛時,要保管好相關證據(jù),學會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依法化解糾紛、追償債務,切勿因討債心切而采取不理智的方式追債或受人慫恿使用暴力,合法變非法,這樣非但于事無補,往往還會導致矛盾升級,甚至引發(fā)更加嚴重的暴力犯罪,導致討債未成,自己卻受到刑事處罰的苦果,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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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3 22:57 上傳
法律小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2000年7月13日。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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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3 22:57 上傳
警方提醒:
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但討債的方法和手段必須合法。討債不成可訴諸司法途徑解決,一旦沖動采取非法拘禁、毆打欠債人等極端手段,就讓有理變無理,合法的行為變成了違法行為,結果只能是“人財兩空”——錢沒要回來,自已還將受到法律制裁。
[size=0.95]來源:南豐公安 [size=0.95]編輯:吳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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