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jié)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guī)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 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 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 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